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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工信部: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量全球占比42%;94亿!湖北省上半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创新高
#晨报#工信部: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量全球占比42%;94亿!湖北省上半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创新高

摘要:

中国官方:发挥知识产权职能作用服务外企在华发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7月10日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邯郸市康迈液压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沃福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七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IPO那些事儿#


安乃达IPO:专利受让一波三折


上交所最新公告显示,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乃达”)已于7月3日上市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泰证券”)是安乃达本次新股发行的主承销商。


据悉,安乃达是一家从事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旗下产品包括直驱轮毂电机、减速轮毂电机和中置电机三大系列电机,以及与电机相匹配的控制器、传感器、仪表等部件。


中置电机、减速轮毂电机等产品主要应用于国外电助力自行车。据招股书,安乃达在这一行业是国内第一梯队公司,爱克玛电驱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爱克玛”)是国内第二梯队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家公司曾前后脚从同一第三方受让专利,而这一第三方后来也成为了安乃达子公司的小股东。


据首轮问询回复,2021年下半年,安乃达的实控人之一卓达与夏静满相识。夏静满与其控制的重庆三叶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重庆三叶花”)拥有应变片式力矩传感器的技术,此时希望寻找一个制造商共同合作实现产业化生产。而安乃达出于拓宽产品线及开拓市场的需求,双方一拍即合,于2022年7月共同出资成立上海佑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佑槿”)。其中安乃达是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5%,夏静满持股比例为30%,重庆三叶花持股比例为15%。


2022年1月,重庆三叶花还与安乃达的全资子公司安乃达驱动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安乃达”)就7项专利(含1项专利申请权)签署了专利转让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格为24万元。江苏安乃达受让的6项专利权中,3项是发明专利,3项是实用新型专利。以上专利用于安乃达新设公司上海佑槿对力矩传感器的研发和改进,该力矩传感器安置于部分规格的中置电机。2022 年、2023 年,公司使用该等专利的产品销售金额分别为 4.51 万元、788.3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0.00%、0.56%,销售金额及占比均较低,公司生产经营对其不存在重大依赖,同时强调了公司上述受让的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到,以上6项专利权之前曾被重庆三叶花转让予爱克玛电驱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爱克玛”)。以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动力输出控制方法”(专利号:2018104276697)专利为例,2020年12月31日,该专利的申请人由重庆三叶花变更为苏州爱克玛;近一年后,2021年12月16日,该专利的申请人又由苏州爱克玛又变回重庆三叶花;2022年1月26日,重庆三叶花将该专利权转让予江苏安乃达,其余的5项专利也是相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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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重庆三叶花的股东为夏静满、胡江勇两个自然人,两人持股比例分别为80%、20%。上海佑槿成立后,重庆三叶花已转变为持股型公司。


据企查查,苏州爱克玛成立于2019年7月2日,股东沈国栋、苏州誉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沈建明、苏州新鸿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股70.08%、14.55%、12.37%、3.00%。从股权结构上来看,重庆三叶花和苏州爱克玛并没有交集。


那么,苏州爱克玛为何在受让专利一年后又转回给重庆三叶花,苏州爱克玛与重庆三叶花当时又经历了什么曲折故事?安乃达与苏州爱克玛前后脚受让的专利权,会不会给相关产品的技术研发带来隐患?重庆三叶花相同专利前后两次卖给两家竞争对手,背后到底经历了何种故事或也只有当事人知道。(来源:壹财信)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94亿!湖北省上半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创新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最新统计数据,今年1-6月,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94.19亿元,创历史新高,知识产权+金融为全省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具体看,上半年专利质押融资登记607笔、金额79.6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4%、50.11%,其中武汉市47.15亿元、荆州市11亿元、宜昌市4.76亿元,分别位居全省前三。商标质押融资登记62笔、金额14.56亿元。


今年以来,湖北省知识产权政务服务窗口围绕专利转化运用主线,深入推进“知好办”公共服务品牌创建,先后走进企业、金融机构开展质押融资专项培训,联合金融监管部门推进质押融资登记全程“无纸化”,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为企业开通“急事急办”特殊通道等,多措并举搭建、畅通知识产权“纸变钱”桥梁。(来源: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山西正式启动“可信数字版权生态”建设项目


为组织实施《2024 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通过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山西省文化产业和版权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发挥对数字经济赋能作用,山西于7月3日正式启动"可信数字版权生态"建设项目,全面开展"区块链+版权"应用示范推广工作。


首期推出数字版权赋能工业产品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大学生文化创意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博物馆藏品数字化转型服务四个服务平台。


鉴于北京市版权局在中央网信办、中宣部等十六部委组织的国家"区块链+版权"创新应用试点中,已经建成了可信数字版权证书、可信版权链、可信版权链-天平链行政司法协同治理平台等数字版权基础设施,在舞台剧、出版、游戏、卡牌、文旅等领域形成了一批数字版权、正版产品以及数实融合的应用示范项目。为加快"可信数字版权生态"建设,加快"区块链+版权"应用示范推广速度,充分发挥山西省文化大省的资源优势,以及北京市的文化科技优势,特举办山西省"可信数字版权生态"建设暨"区块链+版权"应用示范项目签约活动。


发布会上可信版权链舞台剧(山西)业务节点与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会、山西传媒学院传媒博物馆、山西老陈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杏汾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举行平台及项目签约发布,发布会后舞台剧《幸福在哪里》行权演出。(来源:中国日报网)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中国官方:发挥知识产权职能作用服务外企在华发展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指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外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更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申长雨7月4日在北京主持召开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与11家知名外资企业的代表面对面交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听取外资企业意见建议,他在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申长雨强调,外资企业在分享中国发展红利、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带动全球资源高效配置,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他说:“去年以来,我们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召开了多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座谈会,听到了许多很深入、很务实、很具体的企业声音,对我们的知识产权工作很有启发。”


座谈会上,外资企业代表提出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建议,包括进一步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优化商标审查规则,加强商标恶意抢注治理,强化驰名商标保护;进一步加强网络监管,强化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集中采购知识产权保护,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到药品采购全链条等。对此,申长雨承诺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并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推动问题解决。


官方数据显示,国外来华知识产权申请量、授权量、保有量逐年快速提升,2023年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90万件,有效商标注册量突破210万件,同比分别增长近5%和3.4%。


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完善与外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把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效。(来源:中新社)


工信部: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量全球占比42%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7月5日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金壮龙,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赵志国出席介绍情况。


赵志国表示,我国移动通信探索形成了“超前预研、标准引领、体系创新、网络先行、应用赋能”的发展模式。目前,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量全球占比达到42%,5G基站和手机全球市场占有率都超过了50%,5G行业应用已经融入到74个国民经济大类,现在建成了3万个5G行业虚拟专网、300家“5G工厂”,“5G+工业互联网”项目数超过了1.3万个。


赵志国还透露,截至2023年底,我国培育了196个国家级的绿色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平均利用率由2018年的15%提升到50%以上,5G基站单站址能耗较商用初期降低20%以上。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规模和技术水平也在快速提升,新接绿色船舶订单全球占比达到了57%。(来源:IT之家)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USPTO与多米尼加共和国达成加快专利授权协议


最近,USPTO与多米尼加共和国国家工业产权局(ONAPI)签署了一份联合声明,旨在实施一项加速专利授权(APG)程序。该程序可使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人在美国专利授权的基础上,在多米尼加共和国使用加速程序获得专利授权。


在APG程序下,获得USPTO专利授权的专利申请人可在ONAPI公布申请后的任何时间请求加快审查,以更快的获得多米尼加专利权。APG计划在协议签署后30天内生效,并将持续五年。(来源:页之码IP)


德国彪马公司在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诉讼中大获全胜


近期,在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法律纠纷中,来自德国的彪马公司(Puma SE)战胜了以R.K. Industries公司为名开展交易的阿肖克.库马尔(Ashok Kumar),再次向世人证明了要保护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本文将深入探讨德里高等法院在2024年4月4日所作出的判决要点,并会详细说明该案件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问题、论据、法律剖析以及所参考的判例等。


彪马公司与通过R.K. Industries公司开展运营的库马尔之间的纠纷是一起有关“受害者遭遇商标侵权并随后在法律层面上寻求追索权”的典型案例。在运动服装以及鞋类这个领域中,彪马公司属于中坚力量。该公司在法院向被告提起了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其著名商标“PUMA”以及相关的标志。


彪马此次提出诉讼的法律依据就是该公司所拥有的大量注册商标,其中包括最早可追溯到1977年在印度完成注册的商标。“PUMA”及其变体和相关的标志可在各种商标类别中获得保护,例如涉及皮革制品的第18类和涉及服装与鞋类的第25类,而这些均进一步强化了该商标可享有的法定权利。


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涉嫌生产和销售了带有彪马商标的假冒产品。在进行实地调查之后,原告声称,被告从事了非法活动,即制造和分销了假冒服装,而这些服装就包括印有“PUMA”以及正在跳跃的大型猫科动物标志的T恤衫和运动裤。为此,原告的品牌保护经理提供了一份宣誓书证据,其中有关购买样品的内容以及随后的分析均证实了相关产品的假冒性质。


在对实物产品和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进行审查之后,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是假冒的。这一切都让原告有了更加充分的理由来向被告发出单方面临时禁令,从而阻止后者开展更多的侵权行为,并减轻上述行为对彪马公司声誉和经济利益所带来的损害。


由于被告没有对法院的传票作出回应并提供书面陈述书,因此这让案件变得有些复杂。有鉴于此,原告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8号指令规则10和第13A号指令来寻求判决。


尽管被告选择了替代送达的方式,但被告并没有出庭或者为该案件进行辩护。通过提交宣誓书以及对假冒产品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原告证明了自己的商标权已遭到被告的侵犯。


法院对适用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准则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强调了保护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法院援引了先前的判例,并由此确立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应该如何给予损害赔偿以及发出禁令的标准。此外,法院还强调了首次侵权以及重复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指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和损害赔偿。


为了阐明商标侵权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发出禁令以及惩罚措施的原则,安尼什.达亚尔(Anish Dayal)法院还引用了几个此前的判例,其中包括皇家飞利浦(Koninlijke Philips)起诉惊奇商店(Amazestore)以及印度斯坦联合利华有限公司(Hindustan Unilever Limited)起诉利洁时印度有限公司(Reckitt Benckiser India Limited)等案件。(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工信部: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量全球占比42%;94亿!湖北省上半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创新高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晨报#工信部:我国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量全球占比42%;94亿!湖北省上半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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