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杜某某因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被警告。”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杜某某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被警告。
案件名称:杜某某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杜某某
身份证号码:2****************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知管罚字〔2024〕第7号
违法行为类型:专利代理师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违法事实: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内容: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11日
履行方式和期限:已履行
(原标题:杜某某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案)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代理师不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被警告!(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