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美国化工巨头杜邦公司指控两家中国企业被指侵犯专利,要求ITC展开调查,并裁定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布普遍排除令,禁止侵权材料及其下游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小栋
近日,美国化工巨头杜邦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指控厦门当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江苏青昀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其Tyvek®材料专利权。杜邦要求ITC展开调查,并裁定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布普遍排除令,禁止侵权材料及其下游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
Tyvek®材料由杜邦于1955年发明,采用专利工艺的闪蒸法纺粘技术,生产出一种集纸张、薄膜和织布优点于一身的高性能材料。作为一种由100%高密度聚乙烯制成的材料,Tyvek®在建筑、包装、医疗、电子等多个行业中都拥有广泛应用,因其强度高、耐用、透气性好而备受青睐。
两家中国企业被指侵犯专利
根据杜邦公司的诉讼声明,厦门当盛新材料和江苏青昀新材料被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杜邦专利技术生产和销售与Tyvek®类似的材料,侵害了杜邦的知识产权。杜邦表示,侵犯行为不仅限于原材料的生产,还涉及多种下游产品,影响广泛,特别是针对美国市场的出口。
厦门当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专注于闪蒸法特种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套制造设备及商业化量产工艺。公司总部位于厦门,并在北京、上海设有营销中心和应用研发中心。江苏青昀新材料有限公司则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材料科技企业,其独立研发的闪蒸法超材料鲲纶Hypak®广泛应用于无纺布和特种纸领域。
面对杜邦的诉讼,青昀新材创始人陈博屹回应称,公司坚持自主创新,并严格遵守全球知识产权法规,计划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厦门当盛新材料也强调,企业将继续秉承创新精神,并坚守全球知识产权合规要求,诉讼仅对产品出口美国有所影响,且影响有限。
专利维权策略:“养猪杀猪”现象的反思
本案中,“养猪杀猪”这一维权策略引起了广泛关注。专利代理师黄小栋指出,这种策略体现了某些大型跨国公司在专利维权中的“战略性”考量。
所谓“养猪杀猪”,指的是一些企业在专利维权过程中故意延迟采取法律行动,任由侵权者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待侵权者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后,再迅速采取法律手段,以实现高额赔偿和市场控制。这种策略虽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其伦理和商业道德层面的争议不容忽视。
专利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创新成果,激励技术进步。然而,当企业故意延迟维权,允许侵权者在市场上立足后再采取行动时,这种做法可能违背了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专利权应当用于保护技术创新和促进市场竞争,而非打击竞争对手。利用专利权的排他性优势消除竞争,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虽然可能为专利权人带来短期经济利益,却可能破坏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商业道德的视角来看,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过度依赖“养猪杀猪”策略不仅影响市场公平,还可能损害企业声誉。在消费者和合作伙伴越来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行为的今天,通过这种策略打压竞争对手可能导致品牌形象受损,甚至在公众眼中失去道德信誉。因此,专利维权应平衡商业利益与道德责任,避免过度依赖不公平的市场操作。
此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法治环境严格的国家。如果企业通过延迟维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法院可能会认定其行为为滥用专利权,甚至可能面临反诉和赔偿风险。因此,专利维权应在合法范围内进行,避免滥用权力导致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养猪杀猪”策略虽能为企业带来短期利益,但从伦理、道德及法律角度来看,过度依赖这种策略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甚至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在专利维权时,必须审慎评估其行为对市场、法律和社会的深远影响,并致力于寻求更为合理和可持续的维权策略,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原标题:杜邦指控中国企业侵犯Tyvek®专利权,“养猪杀猪”策略引发行业反思)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小栋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杜邦指控中国企业侵犯Tyvek®专利权,“养猪杀猪”策略引发行业反思(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