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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时,未经权利人允许,在网络上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名称实现‘引流’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产品卖不好
流量来帮忙
但这流量要怎样引来呢?
通过使用他人商标来“引流”
可行吗?
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本期《清法说法》!
案情回顾
南方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0617343号、第4070384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电线识别线等。南方某公司自2016成立以来,已持续使用“南方某公司”企业名称和“南方某某”字号超过7年,该公司名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南方某公司经多年品牌推广,在电缆行业取得了较高知名度。某网络公司在其开发的网站宣传内容有原告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南方某某”“电缆咨询购买”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合法权益,南方某公司将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某网络公司在其开发的网站网页内容展示了原告核准注册的商标,网页内容存在“电缆咨询购买”联系方式的内容,上述标识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显示的内容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南方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南方某公司于2016年登记设立,一直沿用“南方某某”作为字号至今,曾荣获多项殊荣,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网站擅自使用“南方某某”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南方某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足以产生市场混淆,构成对南方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品牌知名度、涉案商品的类型和价值、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南方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
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时,未经权利人允许,在网络上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名称实现“引流”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经营原则,通过努力提升自身的产品质量来打响市场知名度。侥幸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影响自身品牌商誉,最终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原标题:【清法说法】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网站使用他人商标引流促销售,违法!)
来源:清丰县人民法院
作者:韩小利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网站使用他人商标引流促销售,违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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