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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5〕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要求,经企业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推荐,我局审核,并经社会公示,确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58家企业为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见附件1)、首钢总公司等609家企业为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见附件2),期限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
请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的企业培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总体方案,明确培育工作阶段性任务,加大投入,保障专项资金,集聚专家资源和扶持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服务、监督和检查。要指导各企业摸清家底,厘清思路,制定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报省局备案,示范企业同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推动各企业将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实施,加大保障力度,确保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实现知识产权强企的发展目标,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附件:2.2015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12月4日
联 系 人:专利管理司 陈明媛
电 话:010—62086565
传 真:010—62020895
电子邮箱:ip_qiye@126.com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daily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