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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专利案件高度专业化的难题,一些国家或地区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引入专业技术性人员参与审理,以辅助法官查清专门的技术性事实。从德、美、日、韩、中等国家的实践来分析,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毋容置疑,术业有专攻,专门问题应由专业人员来解决。技术辅助官与技术法官对于保证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效果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设立技术辅助官,可满足专业案件审理的需求,有利于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是较为可行、科学的措施。
关键词:技术辅助制度技术调查官技术法官
为了解决专利案件高度专业化的难题,一些国家或地区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引入专业技术性人员参与审理,以辅助法官查清专门的技术性事实。从德、美、日、韩、中等国家的实践来分析,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技术咨询模式
日本于2003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确定了专家参与诉讼的专门委员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相关科学领域拥有丰富知识的专家会被要求参加法院诉讼作为技术顾问。他们从公平和中立顾问的角度来看待案件,解释其中的技术事项。这些解释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技术事项,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
专门委员(Technical advisors),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非专职职员。作为兼职职员,其任期为两年。其职责是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或者为了诉讼能顺利进展,根据法院的决定参加案件的审理。专门委员可以参与认定案件的争议焦点、调查与整理证据、和解会议等诉讼程序,据此提出专业意见。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提出客观的意见,专门委员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审判长的许可,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提问,当事人也可以向其提问。
目前,日本大约有200名专门委员,这些委员是在各个专门技术领域具有渊博、尖端专业知识的大学教授或公共机关的研究人员等,专业范围涉及电子工程、机械工程、化学、信息通信和生物技术等领域。委员的名单存放在专家库中,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从名单中指定最适合的专门委员来解决相关的技术纠纷案件。截止到2014年1月31日,已经有超过1300人次的专门委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1985年,中国设立技术咨询制度,法官可就涉及到案情的技术性问题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或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在正确掌握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查清事实、适用法律,这一制度有效地提高了审判的质量。2009年12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受聘专家将在上海市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应法官要求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二)技术鉴定模式
技术鉴定,是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报告的活动。在国外专利审判案件中,借助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辅助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践不多,主要是采用专家证人、技术辅助官等方式。
技术鉴定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则较为常见,是使用频率最多的技术辅助手段之一,多用于鉴定化学成分、机械构造等肉眼无法识别的技术事项方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直接决定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必要时需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可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依据。
技术鉴定与专家证人是查明案件技术问题的主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技术和事实认定提供了保障。
(三)专家证人模式
专家证人,在中国是指《民事诉讼法》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往往是某专业领域的专家,即具备某领域专业知识、技能与经验,可就证据或争议事实提供科学、技术的专业意见的证人。
根据专家证人是否参加合议庭合议,具体可分为两种:
1.参加合议的专家证人
在意大利,2003年设置了12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其中只有米兰知识产权法院是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其他11个知识产权法院不仅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还审理其他民商事案件。米兰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审理涉及专利有效性的侵权纠纷案件。然而意大利只有法律法官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法官,技术专家可被邀请进入案件的审理,甚至参与合议庭发表专业性意见,但对案件的处理无表决权。
2. 不参加合议的专家证人
在德国,涉及到专利有效性的案件时,由法院指派特定的技术法官参与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专家证人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坚持聘请专家证人就某一专业性问题提供或者发表专家意见,法官通常不会拒绝,但相关的费用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且专家的意见不必然被法官所采纳,其仅起到参考的作用。中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通常也会采用这种方式。专家证人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选定并承担费用,经法院准许,专家证人可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书面的或者到庭进行说明、解释、质疑,也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同样,专家证人的意见仅作为审判法官参考。
(四)技术陪审员模式
英国设立了专家陪审制度,根据《民事诉讼规则》,法院可委托一名技术陪审员(Assessors)协助法官审理案件。技术陪审员是完全隶属于法院的专家,协助法院处理其掌握技术和经验之事项,完全忠实于事实和真理,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在中国,为了解决法官不懂技术和技术性人员不具有法官资格而无法正确把握与事实关联的技术事项的问题,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建立特殊案件需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承担专利审判任务的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需要,选配适当数量的有一定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尤其是选配学过理工专业和懂得外语的人员参加专利审判工作。据了解,一些法院聘请退休的专业技术性人员,经过培训后授予其人民陪审员的资格,由其与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此时,由陪专业技术性的审员负责查明技术性事项,由审判员负责法律的适用问题。
(五)技术法官模式
与法律法官相对应,精通技术的法官称为技术法官。德国在涉及复杂的技术性专利无效争议案件中引入技术法官;而在单纯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则通常不会引入技术法官,也不会组成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的复杂合议庭。当涉及到专利宣告无效案件或涉及专利有效性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由1名主审法官、2名法律法官和3名技术法官所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据了解,德国现有技术法官70多名,这些技术法官必须取得相关理工科学位,并曾从事专利审查员的工作,经由司法委员会决定、总统任命后,按照专利审查的技术领域被分派到不同案件中从事审判工作,其权利及义务与德国一般法院的法官相同。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进一步设立了技术法官专家库。这些技术法官通常不是某特定技术领域的顶尖专家,但必须熟知六到七个技术领域的知识,技术法官将以几个技术领域范围内的普通技术性人员的视角来考量具体技术问题。每次参与案件的专家并非是固定的,而是依照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分类来分派专家到具体的案件之中参加案件的审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准备设立1300名技术法官,目前已招募到600多名来自于欧洲25个国家的技术法官,并由欧洲专利局进行集中培训,然后将会被指派到相关的法院进行实习。
(六)技术辅助官模式
除了专门委员,日本、韩国还设立了技术辅助官制度。作为法院内部常任的司法辅助人员,协助法官理解涉案的技术问题,根据法官的要求对必要的技术事项进行调查,之后做出口头或书面的说明,但其意见不作为证据,其对案件的处理亦无表决权。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法院调查官(裁判所调查官、Judicial ResearchOfficials),在庭审中位于裁判官的左方,遵照法官的命令对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进行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法院调查官与专门委员可以同时出现在庭审中,若当事人不同意专门委员参与,而案情的查明确实需要技术支持的,则适用调查官制度。为了在口头辩论诉讼期间明确诉讼案件的内容,调查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提问,但不接受当事人询问。此外,调查官没有法定的任期。目前,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共有11名调查官,东京地方法院共有7名,大阪地方法院则有3名。
韩国则设立了技术审理官(Technical Examiners)。技术审理官多由专利局派遣,由具有相关科学技术知识的人担任,为法官提供技术事项咨询的服务,全程参与诉讼,包括预审阶段、审前听证会和庭审阶段,向诉讼参与人提问,记录、参与事实关联的技术事项的证据判断和调查研究,在口头辩论环节结束后向法院提出内部的书面报告,在合议环节向法官阐明关于技术事项的口头意见。韩国专利法院现有5个裁判部,各裁判部有审判长法官1名,法官2名,技术咨询室有技术审理官17名。
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大陆地区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根据该规定,技术调查官是辅助性人员,是法院从社会上选任的在相关领域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审理,仅是法官的技术顾问、助手,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负责把案件的技术问题搞清楚,其在参加合议庭合议时无表决权。
不同参与模式之评价
纵观国内外技术专业人员参与专利案件审判的不同模式,可归结为两种:其一为向法院外部寻求技术支持,如技术咨询、技术鉴定、专家证人模式;其二为在法院内部设置陪审员、技术法官或技术辅助官审查技术类问题。
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证人为法官提供技术支持,解决了法官不懂技术知识,难以正确快速审判涉案技术事项的难题,但这三者供法官咨询、了解技术事项,均无法随时跟进案件的审理进程,也难以确保技术事实查明的中立性。
其中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对而言专业性教强,法官囿于欠缺技术知识,对其鉴定报告可能会产生过度依赖或排斥的极端态度,这可能形成鉴定人主导裁判、左右法官法律判断的局面或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另外,司法鉴定作为诉讼程序之一,容易被当事人滥用,从而造成诉讼程序的拖沓。
专家证人作为技术鉴定制度的补充,专家证人往往被看作是“科学的代言人”,本应保持公正的立场。然而,鉴于由当事人启动、付费,这有使当今的专家证人沦为“当事人的枪手”之嫌,双方专家自说自话亦难以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严重地有违客观事实的发现,阻碍了技术事项的查明。
相较于法院外部的几种技术辅助模式,技术性陪审员解决了可能与法院立场不同的问题,但目前法律只笼统规定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对技术专家陪审员资格未作具体的规定,而且陪审员只存在一审法院,且多数为退休人员、社区职工,其专业技术性人员比例低,实践中存在较多陪而不审的情况。因此,陪审员模式也难以满足专利案件的审判需求。
日本、韩国的技术辅助官、德国的技术法官模式均是目前国际上相对较为成熟的技术辅助方式,可解决法官由于欠缺专业技术知识而对技术性证据的认证和采信出现盲点的问题。技术辅助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对裁判结果无表决权,但亦有可能会出现技术意见左右法官法律判断的情况。而技术法官的法律素养要求更高,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对裁判结果有表决权,就我国目前国情而言,难以在短时间内培训、选任匹配技术法官要求的人员加入专利案件审判队伍中。
毋容置疑,术业有专攻,专门问题应由专业人员来解决。技术辅助官与技术法官对于保证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效果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设立技术辅助官,可满足专业案件审理的需求,有利于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是较为可行、科学的措施。(作者:李正华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廖子珣 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节选自《专利案件审理的技术辅助制度》)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总第105期
编辑:IPRdaily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