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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
“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

摘要:

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方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行为禁令”),禁止被告方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开展经营。

“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为充分发挥诉讼禁令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近日,苏州中院在审理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国际知名品牌BURBERRY)诉被告某商贸(上海)公司、某服饰(上海)公司、彭某某、昆山某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方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行为禁令”),禁止被告方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开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中,苏州中院之所以作出行为禁令,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被诉商标存在侵权可能性


原告涉案权利商标“BURBERRY”及“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在中国市场中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其客观上具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而被诉侵权标识“BANEBERRY”、““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尽管亦为注册商标,但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存在被认定为属于对涉案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并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中大量使用的“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图案亦涉嫌构成对原告“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注册商标权的侵害。此外,被告方在经营中使用与BURBEERY品牌被特许使用的英国皇家标识高度近似的标识,并宣称品牌“起源于英国杰明街,其最具象征的‘英式格子’是时尚界的经典元素”等宣传用语,上述行为亦存在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很大可能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被诉侵权商标“BANEBERRY”以及““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均为注册商标,但是该两枚商标分别核准注册于2009年12月以及2011年8月。在该两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博柏利公司的“BURBERRY”商标以及““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商标已事实上处于驰名状态。从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商标持有人在使用时均系以与BURBERRY品牌相同的特殊字体标注其“BANEBERRY”商标,并且与其骑士图形商标或与“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相同或近似的图案并行使用,造成混淆的实际效果。


二、行为保全具有现实紧迫性


被诉BANEBERRY实体店铺在过去一年内呈快速扩张态势,历经一年半时间已实际开设店铺40余家,数量直逼博柏利公司在全国的专卖门店。并且,被诉侵权地域范围覆盖上海、南京、杭州、苏州、长沙、南昌等众多一、二线城市,广泛开设于各地大型商场或奥特莱斯中,与博柏利公司的销售渠道亦高度重合,极易导致混淆和误认。此外,被诉侵权商品还通过越来越多的网络渠道进行销售。博柏利公司的相应市场份额被持续大量挤占,削弱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基于被诉行为的侵权可能性及上述态势,行为保全具有现实紧迫性。


三、采取保全措施明显利大于弊


从利益平衡性角度看,原告博柏利公司系国际知名品牌“BURBERRY”的权利人,该品牌历经百年深耕培植,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其权利状态稳定,且部分商标长期处于为普通公众广为知晓的状态。综合被诉侵权行为的表征来看,其构成侵权可能性很大。保全行为对被告方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可控的。如不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可能会对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且会引发消费者的大量混淆、误认。


四、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衡量,被诉侵权产品系服装,其作为一般消费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只会施以一般注意力,如其构成侵权,则放任被诉侵权行为持续,不仅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还会牵涉大量第三方商场、电商平台等,耗费不必要的公共资源。从本案证据显示,目前被诉侵权行为已经事实上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故而,责令被告方停止相关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五、原告依法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及被告方停止相关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因素,依法责令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同时明确,在本裁定执行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被告方停止涉案行为造成更大损失的,法院将责令原告追加相应的担保。


综合以上考量,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申请,及时出具了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各被告方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标识并停止相关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宣传用语。


近年来,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普遍具有隐蔽性、易扩散性以及损害后果常常无法用金钱予以事后弥补等特性,使得行为保全作为一项预防性和禁止性兼具的救济方式,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


本案中,苏州中院兼顾了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各方意见,在被告方不配合送达并提起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两次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进行直接送达,以此充分保障被告方陈述意见的权利。在此基础上,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从权利稳定性、侵权可能性、保全的必要性及现实紧迫性、保全行为对双方权益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平衡性、原告是否足额提交担保等方面进行了审慎审查。


目前,本案实体争议仍在审理中,苏州中院将秉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后续审理。


来源:苏州中级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BURBERRY”诉“BANEBERRY”商标侵权案之行为禁令(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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