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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擅自接受他人的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4.6万余元!
某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擅自接受他人的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4.6万余元!

摘要: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某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擅自接受他人的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4.6万余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没收违法所得73447.21元;罚款73447.21元。罚没款合计146894.42元。”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宁海县XX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在未取得专利机构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他人的专利代理业务,在2019年3月份以后,已查清的专利代理件数为38件,代理费用77710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3447.21元;(二)罚款73447.21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46894.42元。


某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擅自接受他人的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4.6万余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2〕14号;

案件名称:宁海县XX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海县XX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XX;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机构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他人的专利代理业务,在2019年3月份以后,已查清的专利代理件数为38件,代理费用77710元,扣除缴纳的官费3230元,税费1032.79元,违法所得73447.2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宁海县XX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属《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3447.21元;


(二)罚款73447.21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46894.4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5-26。


(原标题:某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擅自接受他人的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4.6万余元!)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某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擅自接受他人的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4.6万余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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