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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与运行模式
韩国、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与运行模式

摘要:

韩国与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顺应知识经济时代背景的基础上,往往又融合了本国的司法体制、法律传统与社会文化因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韩国与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顺应知识经济时代背景的基础上,往往又融合了本国的司法体制、法律传统与社会文化因素。这两国的知识产权法院都非常重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在涉及专业技术的领域会配备掌握相关知识的法官和专业人员。”


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为应对日益增多且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各国建立了不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主要分为专门法院审判、普通法院审判和商业法院审判三种模式。从目前各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情况来看,许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已建立或正在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此类法院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其中,韩国和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与运行模式有一定的代表性。

    

韩国专利法院


目前,韩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审判体系,从特许审判院到专利法院,再到大法院(最高法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保障了韩国知识产权诉讼的有序开展。韩国专利法院于1998年3月在首尔市成立,为谋求国内主要城市之间的均衡发展,该法院于2000年迁至大田市。韩国专利法院是独立于行政机构和政治干预的,拥有自己的预算和管理体系,可以独立地进行专利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这种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关键。

    

在审理范围方面,韩国专利法院在设立之初借鉴了德国普通法院和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双轨制模式,即专利法院仅管辖有关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的案件,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则由地方法院受理,但这种模式可能导致诉讼费用增加、诉讼进程拖延、判决不一致等问题。

    

为提升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韩国国会于2015年颁布《民事诉讼法修订法律》和《法院组织法修订法律》,将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诉讼与行政诉讼集中到专利法院进行审理。于是,自2016年1月1日起,韩国专利法院开始审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讼案件:第一类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第二类是请求撤销特许厅(特许审判院)等审决的诉讼。

    

对于第一类的民事诉讼,一审可向地方法院(包括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大邱地方法院、大田地方法院、光州地方法院和釜山地方法院)提起。当事人若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且双方争议与诉讼标的金额无关,则可向专利法院提起上诉。专利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只能就法律问题向作为三审法院的大法院提起上诉。对于第二类的审决撤销诉讼,一审由专利法院管辖,当事人若对专利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将涉及的法律问题上诉至大法院。

    

在组织机构方面,韩国专利法院下设裁判部、事务局与委员会,其中裁判部主理审判工作,事务局主管司法行政事务,委员会分别为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司法行政咨询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

    

在工作制度方面,韩国专利法院结合实践经验,创设了一些特色制度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首先,专业化审理。与专利、半导体、集成电路等相关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因涉及专业知识,事实查明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比较高的挑战。为此,专利法院的每个裁判部均设立了技术调查官和审理官,负责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专利法院在审理需要专门知识和技术的案件时,可委托专门审理委员团的相关技术专家参与诉讼程序。专利法院亦可应当事人申请召开技术说明会,以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快速审理。韩国专利法院以其高效的审理速度而闻名。为满足知识产权领域快速变化的需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小组和程序,以加快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速度,从而减少案件的不确定性和当事人的成本压力。

    

最后,创新化审理。为便利民众诉讼,韩国专利法院于2010年引入电子诉讼方式,并积极推出中文版、英文版和日文版的审理指南,以提升其在各国知识产权法院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第4条的规定,联邦法院系统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共同构成。其中,仲裁法院体系包含10个联邦区域仲裁法院、21个二审上诉仲裁法院、84个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和1个专门仲裁法院(即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于2013年7月在莫斯科成立,对知识产权事务拥有专属管辖权,能够独立地根据法律与证据作出裁决。

    

在审理范围方面,联邦知识产权法院在俄罗斯的法院体系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一审法院,也是上诉法院。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包括:(1)对涉及申请人知识产权成果保护的行政机关的规范性/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与作为/不作为的争议;(2)对知识产权成果提供或中止法律保护的争议;(3)因不使用商标而提前终止法律保护的争议。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则由法院内部的常务委员会(主席团)负责审理。此外,法院的主席团还负责根据院长的意见确认合议庭庭长、处理法院的组织工作问题等。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作为负责监督审理的法院,有权对各级法院(包括联邦知识产权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进行重审。

    

在审理原则方面,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遵循法官独立、当事人平等、辩论制、审判公开、使用俄语等原则,实行回避、合议、辩论、代理等诉讼制度。

    

在审理人员方面,联邦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由在不同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审理,并由其他相关领域的独立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具言之,联邦知识产权法院不设技术类法官,但可在审判程序中引入相关技术的专家,此类专家并非合议庭组成人员,但有权向法院了解案件情况,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同时,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还成立了科学咨询委员会,由院长担任负责人,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亦由院长批准。作为非常设的咨询机关,科学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就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法律编制统一、科学的解释文本,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科学咨询委员会所作的解释和结论,以及其成员出具的个人意见仅供审判时参考,不对联邦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法庭决议产生任何约束力。

    

总结与思考


韩国与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顺应知识经济时代背景的基础上,往往又融合了本国的司法体制、法律传统与社会文化因素。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国的知识产权法院都非常重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在涉及专业技术的领域会配备掌握相关知识的法官和专业人员。并且,这类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并未在两国国内的法院系统中普遍推广,而是根据定分止争的实际需求,在相应的审级或地区设立。韩国与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与运行各具特点,均根据各自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内部机构设置、案件管辖范围和具体审理方式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与调整,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

    

从域外经验来看,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已经成为主流,知识产权案件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相比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设置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本文系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加入CPTPP金融服务法律问题研究”(22BFX143)阶段性成果]


(原标题:韩国、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与运行模式)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佳奥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韩国、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与运行模式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韩国、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与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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