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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实践与合规指引(一)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进行特别规制的必要性及进展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实践与合规指引(一)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进行特别规制的必要性及进展

摘要:

本系列文章在结合实践,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并针对平台企业常见的垄断风险给予合规指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系列文章在结合实践,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并针对平台企业常见的垄断风险给予合规指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温邻君 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实践与合规指引(一)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进行特别规制的必要性及进展


前言:


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组成的新经济系统。近二十年,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中最具创新活力、发展最迅猛的领域之一。平台经济以其创新模式、信息技术要素、多边多元化的特点,深刻的改变了社会经济形态,推动了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集中度提高,平台经济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垄断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反垄断合规管理有助于企业识别、评估和控制反垄断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本系列文章在结合实践,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并针对平台企业常见的垄断风险给予合规指引。希望能够帮助平台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垄断风险,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一、平台经济的发展及乱象


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极高的开放性、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属性、持续的创新与分享等特点,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的崛起高度吻合,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


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球经历了疫情反复、俄乌冲突、能源危机、货币紧缩等多重冲击,世界经济稳定遭遇巨大挑战。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经测算,2020年至2022年三年,全球经济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2.2%。而此前十年间,全球经济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 3.7%。总体而言,疫情三年,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相比之下,平台经济则基本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在推动经济复苏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要平台企业业绩在疫情期间取得明显增长。从全球来看,以市值前十大平台企业进行观察,2020 年至 2022 年,十大平台企业营收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8.4%,营收总额由疫情前的 1.08 万亿美元增长为 2022 年底的 1.79 万亿美元;毛利润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19.3%,毛利润总额由疫情前的 5271.8 亿美元增长为 2022 年底的 8941.7 亿美元。从我国来看,以市值前八大平台企业进行观察,其营收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20.1%,营收总额由疫情前的 2504.5 亿美元增长为2022 年底的 4424.5 亿美元;其毛利润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1%,毛利总额由疫情前的 993.2 亿美元增长为 2022 年底的 1356.6 亿美元综合来看,在疫情驱动经济活动加速向线上转移的影响下,主要平台企业业绩在三年内得以逆势增长。


随着平台经济的壮大及竞争淘汰,头部的平台经营者均具有较领先的市场地位,在利益目标的驱使下,各大主要平台均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二选一、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泄露个人隐私、损害消费者权益、风险隐患积累等一系列问题,体现了较明显的垄断特性。但由于平台主要通过算法、数据等新型的信息技术进行经营管理,垄断行为表现的比较隐蔽,且形式新异,在立法、监管方面存在滞后甚至较大的空白。


二、我国加强平台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进展


(一) 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日益完善


2021年2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该《平台反垄断指南》立足我国平台经济和平台企业发展现状和特点,深入总结执法经验,在我国当前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的大环境下,在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关注平台经济发展、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特别是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的大背景下,结合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按照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


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知敬畏守规矩,限期全面整改问题,建立平台经济新秩序”。针对强迫“二选一”、“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大数据杀熟”、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会议要求“企业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强调平台自我规制、建立合规体系。行政指导会后,4月14日至16日,百度、京东、字节跳动、拼多多、美团、腾讯、滴滴、快手、哔哩哔哩、阿里、爱奇艺、奇虎360等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公布了《依法合规经营承诺》。


2021年10月23日发布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首次针对互联网领域经营者这一市场主体进行了单独规制,在现有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基础上,《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需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这些因素为判断互联网巨头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新的维度。《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企业的单独规制,一方面表现出对互联网企业特质的尊重,为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留有空间,另一方面也表现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巨头特别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市场力量与业务模式的高度关注。


2021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挂牌国家反垄断局,设置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和竞争政策协调司三个司局。这意味着中国反垄断执法体系的强化和完善,反垄断执法资源进一步集中。从三个司局的职责来看,竞争政策协调司负责竞争政策协调,监管重点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行政垄断等;反垄断执法一司聚焦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执法二司则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


2022年6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反垄断法》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比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同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为“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要依法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依法审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品牌建设。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二)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行业的垄断执法查处力度越发严格,立案调查与审结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据《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共立案调查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件;查结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3件,已立案正在调查17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6件,其中2件为横向集中,4件为纵向、混合集中。


据《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统计数据表明,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件;审结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28件,对98件平台经济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217.4亿元。审结的28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总金额1164亿元。申报程序上,适用简易程序21件,适用非简易程序7件;交易类型上,横向集中12件,纵向集中7件,混合集中9件;交易形式上,股权收购18件,新设合营企业10件;审查结果上,无条件批准27件,禁止1件。


据《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统计数据表明,2022年,反垄断执法机构聚焦民生领域和互联网平台,共查办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6件;审结互联网平台领域经营者集中24件,对27件互联网平台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公开作出行政处罚。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1.041亿元。审结的24件经营者集中案件交易总金额为286.36亿元。申报程序上,适用简易程序19件,适用非简易程序5件。从交易形式看,14件为股权收购,10件为新设合营企业。从交易类型看,15件为横向集中,4件为纵向集中,5件为混合集中。


由此可见,从2020年到2022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行业的垄断查处力度越发严格,立案调查与审结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从中也可看出我国反垄断机构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工作的态度走向与决心;从2021年到2022年,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和交易总金额。大幅降低,凸显了我国反垄断机构严格查处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的成效。


综上所述,从2020年底以来的立法和执法趋势来看,长期、坚定地推进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已是立法与执法的大势所趋。


温邻君作者专栏:

1、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获得高额赔偿——2.18亿元“蜜胺”案系列谈(一)

2、2.18亿元“蜜胺”案系列谈(二)|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制度变迁和实践探索

3、2.18亿元“蜜胺”案系列谈(三)| 如何运用“禁令制度”踩下知识产权侵权的“急刹车”

4、2.18亿元“蜜胺”案系列谈(四)| 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5、2.18亿元“蜜胺”案系列谈(五)| 温邻君:知识产权诉讼中“共同侵权”的认定

6、厘清权利边界,方能定分止争——简评历时十七年“荣华月饼”案二次再审判决


(原标题: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实践与合规指引(一)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进行特别规制的必要性及进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温邻君 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实践与合规指引(一)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进行特别规制的必要性及进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法律实践与合规指引(一)对“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进行特别规制的必要性及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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